第四十七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排水户拒绝接受排水监测或者提供虚假数据的,由排水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