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设项目完工后,排水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