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修改

排水户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公共排水设施安全运行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危害,并及时向排水、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