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应当如实提交下列材料:
(一)排水许可申请表。
(二)排水户内部排水管网、专用检测井、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径的图纸及说明等材料。
(三)按规定建设污水预处理设施和水质、水量检测设施的有关材料。
(四)排水隐蔽工程竣工报告。
(五)排水许可申请受理之日前一个月内由具有计量认证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出具的排水水质、水量检测报告;拟排放污水的排水户提交水质、水量预测报告。
(六)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应当提供已安装的主要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有关材料。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