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已修改本条例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1997年7月23日成都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1997年10月17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的《成都市建筑施工现场监督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成都市建设施工现场管理条例》的决定
(2018年8月31日成都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8年9月30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成都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决定对《成都市建设施工现场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三十条第二款修改为:“市辖区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特定区域禁止施工的具体时间和要求,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并提前向社会公布;其他区域禁止施工的具体范围、时间和要求,由县(市)人民政府决定并提前向社会公布。”
二、将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三项修改为:“在三环路范围内实施基坑开挖以及相应的清运渣土、砂石装载作业的。”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成都市建设施工现场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