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二章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一般规定第九条已修改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符合清洁生产要求的生产工艺和技术,减少固体废物产生量,降低或者消除固体废物对环境的危害。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资料档案,并按年度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申报登记内容发生重大改变的,应当在发生改变之日起十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报。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30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