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修改

无明确责任人或者责任人已不具备责任能力的危险废物,由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进行处置,所需费用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承担。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