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四章 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第三十五条已修改无明确责任人或者责任人已不具备责任能力的危险废物,由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进行处置,所需费用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承担。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30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