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修改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和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和处置活动的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