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二章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一般规定第二十一条已修改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收缴的假冒伪劣物品需要销毁的,应当采取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禁止露天焚烧、擅自填埋;其中属于危险废物和有害废物的,应当交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单位统一集中处置。收缴的假冒伪劣物品的处置费用由有关责任人承担;责任人不明确或者丧失责任能力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承担。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30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