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二章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一般规定第十九条已修改固体废物的处置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单位自行处置固体废物的,其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委托固体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的,应当自行建设贮存设施。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30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