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节约能源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六条有效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