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节约能源条例/第六章 监督检查第五十三条有效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进行节能监督检查,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非法干扰监督检查对象的生产经营活动;(二)泄露监督检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三)向监督检查对象收取费用或者谋取其他非法利益。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