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

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进行节能监督检查,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非法干扰监督检查对象的生产经营活动;

(二)泄露监督检查对象的商业秘密;

(三)向监督检查对象收取费用或者谋取其他非法利益。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