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建筑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遵守建筑节能标准。国家尚未制定建筑节能标准的,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省标准化主管部门根据全省建筑节能发展水平,组织制定地方建筑节能标准及其配套的技术规范。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