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节约能源条例/第二章 节能管理第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的权限,负责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审查工作。项目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执行节能审查意见。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