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的权限,负责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审查工作。项目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执行节能审查意见。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