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藏族自治州森林管护条例第六条有效天然林资源实行国有林场和乡(镇)政府共同管护责任制,划分天然林管护责任区,配备专(兼)职护林员。农村牧区集体的林木由村(牧)民委员会负责管护;城镇公共园林林木及绿地,由城建行政主管部门管护;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部队营造的林木,由营造单位负责管护。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4月18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