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藏族自治州森林管护条例第三条有效国有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实施退耕还林和通过承包“四荒地”种植的林木、林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其所有权和使用权,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4月18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