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修改

经营性的小型游乐船舶和漂流艇筏,应当经有资质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并到县海事管理机构备案,持有效的船舶检验证书方能航行。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