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废止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本区域内河道的清淤疏浚和保洁工作。村(居)民会议可以制定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公约,引导村(居)民自觉维护河道整洁。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30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