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禁止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30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