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第四章 涉河建设与作业管理第四十条已废止从事河道采砂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采砂作业场所设立公示牌,载明采砂范围、期限、作业方式、作业时间等,并设置警示标志。从事河道采砂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要求进行采砂作业,加强生产安全管理,服从防洪调度,保证行洪安全。河道采砂作业不得危害水工程安全和航运安全。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30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