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三章 河道保护第二十七条已废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爆破、打井、钻探、挖窖、挖筑鱼塘、采石、取土、开采地下资源、考古发掘等活动的,不得影响河势稳定、危害堤防安全、妨碍河道行洪,并事先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30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