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三章 河道保护第二十二条已废止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堤防、护岸绿化工作,防止水土流失,美化河道水域环境。堤防、护岸的绿化应当采用对堤防工程和生态环境无负面影响的本土植物。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30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