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的,水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纠正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