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三章 河道保护第十八条有效在市管河道以外的区界河或者跨区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排水、阻水、引水、蓄水工程以及河道整治工程,应当经有关各方达成一致。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