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在市管河道以外的区界河或者跨区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排水、阻水、引水、蓄水工程以及河道整治工程,应当经有关各方达成一致。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