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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河道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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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河道保护
第十四条
有效
水库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由市和区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
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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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