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摩托车管理规定第五条有效质监、工商、交通运输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摩托车产品质量、销售、维修等管理。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