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本规定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附件: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成都市摩托车管理规定》的决定

(2018年8月31日成都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8年9月30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成都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决定对《成都市摩托车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九条修改为:“本市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行政区域内以及其他区伸入G4201绕城高速公路外侧五百米生态保护带以内的地区,根据道路交通情况实行摩托车限制通行,具体限制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无入城证的摩托车禁止通行的区域和时段进行规定并公布。

“禁止三轮摩托车、三轮轻便摩托车以及发动机排量一百五十毫升以上的两轮摩托车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摩托车限行区域道路上通行,警用、抢险等特种用途摩托车除外”。

二、将第十条修改为:“本规定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区域,所在地区(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对摩托车的通行区域和时段进行规定并公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成都市摩托车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