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已修改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市计量行政部门的执法机构或者区计量行政部门实施。其中,对违法制造重要计量器具的行政处罚,由市计量行政部门的执法机构实施。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