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五章 计量机构和人员的管理第二十六条已修改开展计量器具校准或者计量鉴证业务的机构,禁止下列行为:(一)计量标准器具未经考核合格从事计量器具校准服务;(二)计量器具校准、计量鉴证不按照规范进行;(三)超出计量标准器具考核合格范围,不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