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信息化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健全信息化工作领导协调机制,统筹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信息化发展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安排信息化建设专项资金,并鼓励社会各界加大对信息化建设的投入。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推进本辖区内的信息化发展工作。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