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信息化条例/第五章 信息技术开发和推广应用第二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快信息化与工业化的融合,鼓励应用信息技术改造和提升传统产业,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加强以农业和农村、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的公共信息服务平台的建设。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引导和扶持相关领域信息技术的推广应用。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