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信息化条例/第三章 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第十七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规范政务信息资源的增值开发利用,鼓励单位和个人对信息资源进行公益性开发利用。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