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信息化条例/第三章 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第十五条有效下列信息,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有关国家机关应当在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后7日内,在政府公众信息网上发布,供单位和个人无偿查询:(一)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二)国家机关的机构设置、职能和职责;(三)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需要申请人注意的事项、数量、程序、期限、实施主体和结果;(四)收费项目、标准和依据;(五)依法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