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信息化条例/第二章 信息化规划第十条有效省、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通信、广播影视、城乡规划等部门,根据本级信息化发展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通信网、计算机网、广播电视网等公共信息基础设施建设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城乡规划。新建、扩建或者改建公共信息基础设施,应当符合规划要求。公共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应当按照资源共享的原则,实现互联互通。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