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已修改

市和区(市)县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养老机构、社区日间照料中心评估制度,定期对养老机构的人员配备、设施设备条件、管理水平、服务质量、社会信誉等进行综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