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已修改

对新建和改建的社会化养老机构,由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

对社会化养老机构收住具有本市户籍老年人的,由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给予服务性床位补贴。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