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第六章 扶持措施第四十四条已修改对新建和改建的社会化养老机构,由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对社会化养老机构收住具有本市户籍老年人的,由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给予服务性床位补贴。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