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第四章 机构养老服务第三十条已修改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应当经济实用,保障具有本市户籍的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或者扶养能力的老年人入住,并提供无偿的供养、护理服务。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对具有本市户籍的失能、失独、高龄、经济困难老年人应当优先保障入住需求。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