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修改

养老机构因变更、终止等原因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的,应当于暂停或者终止服务前六十日向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提交其收住老年人的安置方案,并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应当为养老机构妥善安置老年人提供帮助,必要时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实施托管。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