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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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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八条

已修改

市容环卫部门查处违反本条例的行为,需要相关部门、机构认定、鉴定、检验、检测或者提供与案件有关的材料、信息的,相关部门、机构应当予以协助。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

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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