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已修改

市容环卫部门在查处违法占道经营行为时,对继续违法经营的,可以扣押其经营的物品和装盛器具,并要求当事人到指定地点接受调查处理。

市容环卫部门作出责令限期清(拆)除、恢复原状的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市容环卫部门可以依法实施代履行。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