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二节 废弃物处理第四十二条已修改建设单位、施工或者运输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市容环卫部门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个人装饰、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在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居民委员会指定的地点堆放。违反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