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二节 废弃物处理第三十九条已修改从事餐饮、娱乐、宾馆等服务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置餐厨废弃物收集点和收集容器,定期申报餐厨废弃物产生情况,并将餐厨废弃物交由依法取得生活垃圾经营服务许可的企业收集、运输、处置。违反前款规定,将餐厨废弃物交由未取得经营服务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输、处置的,责令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