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修改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保持设施整洁、完好,对破损、脱色、字体残缺、灯光或者屏幕显示不完整的,及时维护;

(二)保持设施安全牢固,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三)遇大风、暴雨或者其他恶劣天气预警时,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四)出现安全隐患的,立即予以修复或者拆除。

违反前款第一项、第四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