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修改

道路、桥梁及公共场地的护栏、路牌、杆线、树木、绿篱、草坪、花坛等不得晾晒、吊挂物品。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