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二节 道路容貌管理第二十三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超出门窗、外墙从事经营、作业等活动。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