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一节 停车和洗车管理第十八条已修改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的地点、时段,按照规定的方式停放。禁止违法占用广场、人行道等公共区域停放车辆。违反前款规定,违法占用广场、人行道等公共区域停放车辆,驾驶人不在现场的,对机动车驾驶人处以五十元罚款,对非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处以二十元罚款;驾驶人在现场但拒绝驶离的,对机动车驾驶人处以二百元罚款,对非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处以五十元罚款。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