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利用闲置场地设置机动车临时停车场的,应当经市容环卫部门批准。利用城市道路、公共场地设置临时停车泊位,由市容环卫部门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统一施划。
临时停车场、临时停车泊位实行停车收费的,应当符合收费的相关规定。
市容环卫部门应当将临时停车场、临时停车泊位纳入公共停车管理系统。
擅自设置机动车临时停车场的,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擅自设置临时停车泊位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按每泊位处以五百元罚款。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