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修改

市容环卫部门应当向责任人制发《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告知书》,告知责任人责任区的范围、标准、要求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等。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