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修改

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责任区制度。

责任区的范围、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以下简称责任人)依照《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确定。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