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五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土保持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交通运输、农业、林业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的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积极采取措施,做好本区域的水土保持工作。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30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